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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17-11-22 11:59  

 

 

 

 

 

 

 

 

9001cc金沙文件

 

 

津美行〔2017102                 签发人:邓国源

 

9001cc金沙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121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在学校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624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 号)及天津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工作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处置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学校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归属管理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为处理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  逐级报告原则,即按用人单位、国际交流处、学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四个层次逐级报告。

    第五条  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外国专家、教师相关信息,在发生突发事件之后,由国际交流处与用人单位协作处理,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统一报上级各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立外国专家、教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国际交流处、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七条  机构职责: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在学校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在学校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学校或上级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负责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在接到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后,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进行指导和组织处置。

 

第四章  突发事件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用人单位、国际交流处、学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四个层次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 1 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有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方式、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及参加处理的相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条  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1.应急小组相关人员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入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2.国际交流处及时向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告。

情况严重的,报请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派人到场,了解情况,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外国专家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协同医疗机构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送外国专家到相应的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学校上报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1.应急小组相关人员及时抵达事故现场,采取救助、求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

2.国际交流处及时向学校、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告。情况严重的,报请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派人到场,了解情况,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通过天津市外事部门及时与外国专家亲属和专家国籍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取得联系,通告情况,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1.应急小组相关人员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部门。

2.外国专家发生受伤等情况,应急小组相关人员应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

3.用人单位、国际交流处积极配合学校、公安部门的工作,及时上报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情况严重的,报请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派人到场,了解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国际交流处立即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向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告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六章  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根据相关政策及法规,报经学校应急小组批阅,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处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应急小组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  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国际交流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国际交流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公布办公电话、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用人单位与各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预案管理与更新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处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专家参考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9001cc金沙办公室                      2017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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