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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2024-01-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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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美行〔2017〕59号              签发人:邓国源


9001cc金沙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要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见《9001cc金沙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

(六)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9001cc金沙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注册栏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注册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制以4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7年(5年制专业最长不超过8年),延长学习年限自第5学年起须按学分和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不参加考核,成绩记为0分;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重考或重修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第一学年除外)所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低于12(含12)学分者,从下一学期开始交费试读。

试读期内,每学期所选修学分不得少于16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3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二次,试读期累计为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3.0以上,专业基础课程如作业数量及水平已达到课程教学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免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才可获得免修课程学分,其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成绩未达80分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申请重考或重修:

(一)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二)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一学期内授课总学时1/3者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三)因病假、事假缺考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除非公共必修课,其他课程允许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他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最后的专业归属按照录取专业认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认定方法是:

(一)学生修满录取专业全部专业必选、限选课程学分就可认定所学专业;

(二)专业综合基础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同时希望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起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专业必选、限选、任选课程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

(三)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的可以认定为辅修本科;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1/2的可以认定为辅修专科;所修读第二专业专业课程的学分未满全部学分1/2的可以以辅修学分代替任选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院卫生所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审批,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的假期均按旷课论处。学生因个人艺术实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外出参加个人艺术实践。

第三十一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学期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创业、疾病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时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数1/3者;

(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三)自费留学的;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已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到所在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理赔条例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准予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校卫生室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我校不接收转入生。(转出手续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退学的学生,所在院(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经院(系)全面考核鉴定,德、体、美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毕业一年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一)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有个别课程考核不及格应重修,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允许在毕业一年之内重修一次不及格课程,重修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考核不及格而结业者,允许在毕业一年之内补作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补作全部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001cc金沙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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